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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AH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公路交通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公路交通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促进我公路交通科技进步与交通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交通强省、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在公路交通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交往。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举办科技展览,展示科技成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行业进步及产业发展;

(四)编辑、出版公路交通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组织会员或会员单位积极举办各种有益于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公路交通科技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科技讲座等活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接受委托,组织开展交通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交通规划评审,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性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性文件的拟定或制定、编写或审定工作;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服务工作。

(六)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增强行业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七)组织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其他有关奖项的初审、申报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安徽省交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八) 按照规定,经批准,在本会内部开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以及在公路交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加强与国内有关省市公路学会和其他行业学会、协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 反映会员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兴办有利于公路交通科技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学会事业发展的实体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十二 为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承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者;

3.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 多年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者;

5. 在高等院校就读公路交通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

(三)资深会员

 公路交通领域的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在学术上造诣较深、对公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和学者具有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当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

(四)荣誉会员

从事公路交通工作30年以上的会员;对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领导同志;对本学科或专业学科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关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的曾担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领导,可授予荣誉称号。

二、单位会员

从事公路交通及相关领域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科技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上述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个人会员同时为中国公路学会个人会员,在中国公路学会会员系统完成注册,由本会和中国公路学会联合颁发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经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本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委托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发展会员,按类别分级管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或优惠权;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后,1年内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使用中国公路学会的会徽。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二十四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离退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管理、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届中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  本会理事长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二十九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秘书处由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十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银行账户,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有关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成立条件,另行制定工作条例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七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八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三十九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用。

四十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四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六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七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五十三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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